服務條款

版本:2026 年 5 月

1適用範圍

本服務條款適用於仲介商與其所有客戶(消費者及企業)之間的合約。

2合約標的

1. 仲介商受客戶委託,協助向供應商購買車輛,尤其是來自亞洲的車輛。

2. 仲介商與客戶之間成立的是仲介服務合約。

3. 客戶委託仲介商時,即授權仲介商以客戶名義及費用,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約。

3仲介商的角色

1. 仲介商僅作為客戶面對供應商時的仲介人及代理人,並非車輛的賣方或進口商。

2. 仲介佣金已包含在客戶應支付的總價中,並會在發票上另行列示。

4佣金

成功完成仲介時,佣金即到期應付。仲介商以客戶名義與供應商簽訂買賣合約後,即視為成功完成仲介。

5檢查委託/締約/責任

1. 客戶可委託仲介商進行車輛檢查。

2. 檢查內容包括依檢查報告、車輛歷史及向供應商查詢的資訊評估車況。

3. 客戶委託檢查,即表示接受本服務條款並與仲介商成立具約束力的檢查委託。

4. 提出委託時,客戶明確要求仲介商立即開始檢查。

5. 客戶在檢查後決定購買,即向仲介商提出具約束力的購買委託。

6交付/運輸/進口

運輸、清關及交付由供應商或第三方(船公司、貨運承攬商、報關代理等)辦理。

運輸過程中的損壞、遺失或延誤,由相關供應商或承運人負責。

7服務完成

當仲介商已以客戶名義與供應商簽訂買賣合約、將應付供應商的車款轉交,且車輛已交付裝船時,仲介服務即視為全部完成。

8責任

1. 因生命、身體或健康受損所造成的損害,仲介商依法承擔不受限制的責任。

2. 其他情況僅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承擔不受限制的責任。

3. 一般過失僅在違反重大合約義務時承擔責任。

4. 對供應商交付車輛的瑕疵或其違約行為,仲介商不負責任。

9瑕疵擔保

由於仲介商並非車輛賣方,法定瑕疵擔保及相關權利僅得向作為賣方的供應商主張。

10車輛資訊

所有車輛資訊均不作保證,資料來自供應商或韓國車輛平台 Encar.com。

11客戶責任

客戶應自行作出購買決定,並承擔跨境購車的相關風險。

12申訴與索賠

因車輛瑕疵、運輸損壞或交付延誤提出的申訴,應直接向供應商、船公司或相關保險人提出。

13付款

1. 所有車輛款項均由客戶支付予仲介商。

2. 仲介商以受託代收機構的身分收取款項。

3. 發票會分別列示車價與仲介佣金。

14準據法/管轄

1. 本合約適用相關法律,爭議發生時優先以協商解決。

2. 若協商不成,專屬管轄法院為仲介商所在地法院。

15其他條款

若本服務條款的任何約定全部或部分無效或失效,其餘約定的效力不受影響。

16聯絡方式

PLD MOTORS, 新北市林口區仁愛路二段62巷57號

電子郵件: [email protected]

版本:2026 年 5 月